在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在商品货币关系促使人们最大限度地追逐自身利益的历史时期,在这种追逐最终凝结在个人权利和私有产权的时候,试图否定商品货币关系,试图取消私有产权,一定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定不会带来人们权利的普遍提高。
遗憾的是,康德的绝对命令虽然也与人性有牵连,但他对其作了纯粹化理想化的处理,尤其当他将它与人类的七情六欲绝缘时,它已经由人性变成了神性,与人类社会渐行渐远。这是中华法系道德化、伦理化的具体体现。
韩非认为治国只要刑法就可以了,这等于用伤害自己的办法来修身。考虑到康德把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也称为权利的科学,这就意义非凡了,也就是说,在康德那里,道德与权利都统一于绝对命令之下,这有如中国的道将德、礼、法统一于其之下,可见整个体系是深邃而宏大的。我们发现:自然法理论家对这个问题也有很深的认识。而且他还肯定了暴力革命和严峻法律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作用,更有因时而变的务实智慧,脱却了迂腐的道德说教。黑格尔把道德看作他的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他以他惯有的三段式论法,把道德视作联结抽象法和伦理的中间环节,道德则是主观的、自为的、内在的,还不是一现实性。
【疏】议曰:‘在官长吏,谓内外百司,长官以下临统所部者,未能道德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谕所部辄立碑颂者,徒一年。治一身,省恩德之行,多伤害之操,则交党疏绝,耻辱及身。[26]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
一旦儒学定于一尊,道的探索就成了单兵独进,一旦儒术化身为道,孔孟之学就变道为桎梏,中国学术再无百家争鸣的气象,道本身则停滞委顿。我们今天已经认识到权利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它是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外显,是维持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对个人劳动热情的激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建国后的第二个30年,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重新认识、积极实践、力排阻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艰辛探索之一部,也是在构建人类奔向更美好未来的制度性保障。
一句话,道德与权利,各自安顿于合适且能不断增长的范围内。这三条都是明显违背现有法律的。
有法律明确规定申请人的监督不被打击报复。每年瞅着全国自然科学颁奖大会的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则冷冷清清,是因为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视不如对自然科学的重视?还是因为哲学社会科学实在拿不出像样的成果?扯得有点远了,但意思是清楚的,道德和权利自身的建设,更为根本,更为重要。习近平同志2016年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讲到: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25]弯来绕去地说这些,只是要说明,权利这一对人类而言至关重要的大事,如何能更好地实现,仍是人类需要殚精竭虑去应对的。
商品交换越发展,道德与权利的对立越普遍,随着中国历史的进步,从来都有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定评。使无律师以代伸委曲,则审官每为所愚。对于这样的政治权利,法律当然要予以保护。以人民为中心,意指所有的人,而不是以少数人或一部分人为中心,但自文明时代以来,人类就有了职业之分,阶层之分,阶级之分,而且在不同人群之间、不同人之间,都存在对立、矛盾、冲突,要在这样纷然对立的社会中兼顾所有人的利益,正确看待这些对立,处理这些矛盾,解决这些冲突,就需要一个群体出于公心,深谋远虑,执政清明。
人们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了政治权利才能行使政治权利,人们在行使政治权利时还得以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和不损害社会的利益为限。即是不能拔除的,那么最便宜的方法是利用这个自然现象平心静气地来演出若干解决争讼的原则。
由荀子的性恶论而有对人们物质利益的客观认识,它发自人性需要,却又易于演变为人们之间的恶性对立,因而要有礼、法之设来予以矫正。道在秦汉以后有一个大的变化,这个变化要归罪于(或归功于)董仲舒,董仲舒在与汉武帝探讨治国之道时把道转化为儒学之道,并使之定于一尊,把对道活泼泼的探讨变成唯儒术独尊的教条,以致对道的使用渐稀,对儒术的使用日密。
表达自由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而中国的现代法律对此多有借鉴和吸收,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一次新制订的《民法典》,在这方面有突出的进步。下面我们不按时间序列地简略述之。这两类权利的划分是近现代才出现的,经济权利或物质权利不难理解,即通常说的物权,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又衍生出所有权、占有权。[13] 具体分析见上文中虚妄的民主权利、权利至上的权力两小节,以及附录中的民主的阿喀琉斯之踵。西方人对政治权力没有这么深刻的理解,他们更多地倾向于认为政治权力是一种强制性力量,用于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但是,将儒学定于一尊,削弱了甚至阻断了各学派对道的探讨,不利于道的扩展及其深入,这对中国传统政治形成了负作用。在家庭道德中,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孝,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这有出处,孔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这个群体在当今中国就是中国共产党。二 道德和权利的根本性如上所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的保护,更专门地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中恶的对立的解决,是对造成恶的对立的一方的惩罚或处理。
撇开这点不论,家庭道德中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虽有尊卑之分,但还是强调双方都还是有义务和责任的,并非是单行道。我们一路写来,中华法系的优势与缺憾,应该一目了然,然则近代以来中华法系的陵夷、西方法系的僭入,不仅让中华法系的光辉蒙尘积垢,而且让西方法系登堂入室、喧宾夺主,非但不能扬中华法系之所长,还得罹西方法系之所短,辗转百年,实为憾事。
在这些追逐权利的行为中有很多是上不了台面的,什么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什么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什么博戏驱逐,斗鸡走狗,什么舞文弄法,刻章伪书等,可以说为了逐利无所不用其极。在这个前30年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主要干两件大事,一是经济建设,一是政治革命。而道德和权利,就是人民的日常生活,就是人们生之予之的现实世界,就是人生的全部。然而有荀子的性恶论摆在那里,人性恶的现实存在是对道德的最大冲击,它同样来自于人性,给人类带来痛苦与危难。
如果认为无讼以求就是强制人们不要去打官司,或者为人们打官司设置障碍,使人们厌讼甚至惧讼,这也失去了无讼以求的真义。这一错误的发生,主要就在于把法律对道德的保护视作道德取代法律,未能分清法律只是对道德中恶的对立的处置,而道德有其自身的功能效用,不能与法律混为一谈更不会取代法律。
在特定意义上,法制建设的好坏,取决于道德和权利自身建设的好坏。不过我们还是要不厌其烦地提醒,依法治国的这个法,首要的就是对道德和权利的遵循和维护。
不仅在与他人的协同劳动中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而且在商品交换的对立统一中激发出蓬勃的创造热情。这样的理论在过去的传统政治学说中是没有的,但是对中国当时的实际却很有用,因而被引进。
或者,历史上有人为无讼以求而强求无讼,那就会应了两句成语:过犹不及,物极必反。以人民为中心不只是要兼顾人们的权利实现,更要培植人们的道德操守,我们才能有一个更为美好的社会主义。至此,毛泽东时代留下的经济难题,实现了破题,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篇大文章,有了更好的答案。即使是法家的重要人物商鞅也说: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更加波诡云谲,略过建国前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奋斗历程,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同样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有限制的商品货币关系,其间还有两次试图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波折,一次是在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一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两次都引致了大的经济灾难。在西方中世纪,由于宗教势力的专横,由于封建领主的压榨,普通民众的经济权利都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就更谈不上什么政治权利了。
三 中华法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重建中华法系,既要继承古代中华法系的精萃,又要参酌国外(主要是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同时要体现时代特征,立足于中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1] 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一何谓道德。
[39]这里的中,可以理解为事物的同一性,这里的和,可以理解为人们使事物趋于同一的努力,如果能够致中和,天地万物将各得其所,繁衍生长。以后的执政者提出的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延续。